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6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66號
- 原告
- 李豫珍
- 原告
- 徐錦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昭全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恭領
- 被告
- 詹明德
- 訴訟代理人
- 俞清松律師
- 被告
- 磐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桂華
- 訴訟代理人
- 吳文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原告「李豫貞」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原告「李豫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