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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19號

農地所有權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19號

原告
江堃山
訴訟代理人
彭曉平
被告
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林建智

上列當事人間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0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茲該裁定於101 年12月12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按,原告至遲應於101年12月19日前繳納,惟迄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至原告依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被告移轉農地所有權,惟依原告所述,被告並非系爭土地所有權人,原告亦非權利人等情,業據本院開庭訊問確認,並有原告提出之系爭土地謄本為憑。而本院開庭時已當庭請求其應確認其得以其為名義,對被告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之實體上法律依據等語,並於前開裁定再次命其應一併補正請求權依據、事實理由及當事人適格之證明,其於101 年12月17日補正之資料,亦仍為與之前內容相同之事實陳述,尚難認已有補正,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19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農地所有權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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