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5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59號
- 原告
- 陳昭陽
- 訴訟代理人
- 徐志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允斌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雨靜律師
- 被告
- 陳照雄
- 訴訟代理人
- 邱南嫣律師
- 被告
- 陳火爐
- 訴訟代理人
- 方伯勳律師
李建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之案號「101 年度重訴字第155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1年度訴字第1559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之案號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職權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