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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9號

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9號

上訴人
郭彥廷
被上訴人
曹呂靜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9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