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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黃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5號

上訴人
黃明湧

○ ○ ○       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碧玫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5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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