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3號
- 原告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Victor Hs.
- 原告
- 袁靜如指定傳送電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6 林--、7 周--、8 郭--、9 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6 林--、7 周--、8 郭--、9 楊--之真正姓名、年籍資料及住所或居所,致無法確定被告及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101 年4 月3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經本院於101 年4月13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電子郵件信箱通知,可認原告已受送達,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