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1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19號
- 原告
- 韓添旺
- 訴訟代理人
- 鍾開榮律師
- 被告
- 王文增
- 訴訟代理人
- 王陳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肆萬參仟參佰零陸萬元」之記載,應更正記載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肆萬參仟參佰零陸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