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4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4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呂紫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美善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萬玖仟肆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4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美善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萬玖仟肆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