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選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選字第1號
- 上訴人
- 周守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姚文智間當選無效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選字第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姚文智間當選無效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