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5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姚証元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居新竹市○區○○路00號7樓之7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來士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陸仟伍佰零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伍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陸萬貳仟零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捌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