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國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洪偉裳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臺北榮民總醫院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9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國字第1號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臺北榮民總醫院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9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