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 上訴人
- 張福泰
- 被上訴人
- 柯陳幸佳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9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萬元(即本件普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壹萬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