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67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蕭錫証施月燿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6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莊子華
訴訟代理人
曾朝誠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澄聲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溢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伍拾陸元,准予退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澄聲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6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1萬3,904元。惟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13 萬5,200 元,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萬6,248 元,則上訴人溢繳第二審裁判費7,656 元,自應予退還。上訴人應自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67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