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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上訴人
賴朝華(即賴福成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賴麗珍(即賴福成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賴朝隆(即賴福成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賴聿葳(即賴福成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賴朝堂(即賴福成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賴林秋英(即賴福成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賴朝慶(兼賴福成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蔡天佑

      廖苗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零叁拾陸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仟柒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90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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