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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34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534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廖國長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許遠興、許錦鎮、許秀、許秀卿、許秀鈴、許淑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調查書證所示,前皆所指債務人均已聲請拋棄繼承,債權人所提之書證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341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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