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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25號

給付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25號

上訴人
王興華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13樓
被上訴人
王治華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5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25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