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2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25號
- 上訴人
- 王興華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13樓
- 被上訴人
- 王治華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5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