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3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38號
- 原告
- 林陳村
- 訴訟代理人
- 甘存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昌崙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聖彬律師
- 被告
- 林陳發
- 被告
- 林陳和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勇成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松龍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知行
- 複代理人
- 陳睿智
- 被告
- 林碧雲
- 被告
- 林秀美
- 被告
- 林彥玲
- 兼上二人
- 訴訟代理人
- 林褚寶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30日所為之和解筆錄,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和解筆錄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第十項第二欄「股份。」之記載,應更正為「出資額。」。
原和解筆錄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第十項第四欄「出資額2,674,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出資額2,000,000 元。」。
原和解筆錄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第十項第六欄「由原告林陳村取得七分之五之出資額1,910,000 元;被告林陳發、林陳和各取得七分之一之出資額382,00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林陳村應移轉予被告林陳發、林陳和各七分之一之出資額285,714 元。」
。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和解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