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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38號

繼承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徐文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38號

原告
林陳村
訴訟代理人
甘存孝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律師
複代理人
林聖彬律師
被告
林陳發
被告
林陳和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勇成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複代理人
李知行
複代理人
陳睿智
被告
林碧雲
被告
林秀美
被告
林彥玲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林褚寶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30日所為之和解筆錄,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和解筆錄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第十項第二欄「股份。」之記載,應更正為「出資額。」。

原和解筆錄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第十項第四欄「出資額2,674,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出資額2,000,000 元。」。

原和解筆錄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第十項第六欄「由原告林陳村取得七分之五之出資額1,910,000 元;被告林陳發、林陳和各取得七分之一之出資額382,00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林陳村應移轉予被告林陳發、林陳和各七分之一之出資額285,714 元。」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和解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家事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38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繼承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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