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6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6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國立故宮博物院
- 法定代理人
- 馮明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林建廷即林建廷建築師事務所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041,929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6,19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