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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6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64號

上訴人
即原告國立故宮博物院
法定代理人
馮明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林建廷即林建廷建築師事務所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041,929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6,19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64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