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4號
- 抗告人
- 魏陳秀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聲請法官蕭錫証、書記官何婉菁迴避,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8 月29日所為裁定,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前段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費為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4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聲請法官蕭錫証、書記官何婉菁迴避,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8 月29日所為裁定,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前段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費為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