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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87號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87號

原告
劉莉玲
原告
簡壽美
被告
許執中

      許秀實

      許信一

      許麗玉

      許麗星

      許麗雅

      盧許麗華

      簡許麗惠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即被告許執中等8 人請

求分割其繼承之公同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即

被告許執中等8 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肆拾柒萬叁仟貳佰玖拾肆元(計

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陸佰貳

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元以下4 捨5 入)┌─┬──────────┬───┬──────┬────┬──────┐│編│土地坐落│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  價 額  ││號││ ㎡ │ (元/ ㎡) ││ (新臺幣) │├─┼──────────┼───┼──────┼────┼──────┤│1 │臺北市內湖區康寧段3 │1 │48,000│1/15│3,200 ││ │小段353 地號│││││├─┼──────────┼───┼──────┼────┼──────┤│2 │臺北市內湖區康寧段3 │1343 │48,000│1/15│4,297,600  ││ │小段355 地號│││││├─┼──────────┼───┼──────┼────┼──────┤│3 │臺北市內湖區康寧段3 │53│48,000│1/15│169,600 ││ │小段355-1 地號│││││├─┼──────────┼───┼──────┼────┼──────┤│4 │新北市汐止區樟樹灣段│1657 │4,700 │1/15│519,193 ││ │蕃子寮小段400 地號 │││││├─┼──────────┼───┼──────┼────┼──────┤│5 │新北市汐止區厚德段 │356.47│46,600│1/15│1,107,433  ││ │207 地號│││││├─┼──────────┼───┼──────┼────┼──────┤│6 │新北市汐止區厚德段 │1125 │4,200 │1/15│315,000 ││ │208 地號│││││├─┼──────────┼───┼──────┼────┼──────┤│7 │新北市汐止區同新段 │118.76│8,400 │41/900 │45,445││ │598 地號│││││├─┼──────────┼───┼──────┼────┼──────┤│8 │新北市汐止區同新段 │448.81│8,400 │41/900 │171,745 ││ │605 地號│││││├─┼──────────┼───┼──────┼────┼──────┤│9 │新北市汐止區同新段 │109.81│8,400 │41/900 │42,021││ │999 地號│││││├─┼──────────┼───┼──────┼────┼──────┤│10│新北市汐止區同新段 │86.47 │8,400 │41/900 │33,089││ │1000地號│││││├─┼──────────┼───┼──────┼────┼──────┤│11│新北市汐止區厚德段 │17│46,600│1/15│52,813││ │165 地號│││││├─┼──────────┼───┼──────┼────┼──────┤│12│新北市汐止區厚德段 │11.95 │46,600│1/15│37,125││ │259 地號│││││├─┼──────────┼───┼──────┼────┼──────┤│13│新北市汐止區厚德段 │2.47 │46,600│1/15│7,673 ││ │325 地號│││││├─┼──────────┼───┼──────┼────┼──────┤│14│新北市汐止區厚德段 │343.63│46,600│1/15│1,067,544  ││ │326 地號│││││├─┼──────────┼───┼──────┼────┼──────┤│15│新北市汐止區茄苳腳段│296  │960 │1/15│18,944││ │386-3 地號│││││├─┼──────────┼───┼──────┼────┼──────┤│16│新北市汐止區厚德段 │72│46,600│1/15│223,680 ││ │164 地號│││││├─┼──────────┼───┼──────┼────┼──────┤│17│新北市汐止區厚德段 │272  │46,600│1/15│845,013 ││ │188 地號│││││├─┼──────────┼───┼──────┼────┼──────┤│18│新北市汐止區厚德段 │59.52 │46,600│1/15│184,909 ││ │257 地號│││││├─┼──────────┼───┼──────┼────┼──────┤│19│新北市汐止區厚德段 │25│46,600│1/15│77,667││ │327 地號│││││├─┼──────────┼───┼──────┼────┼──────┤│20│臺北市內湖區康寧段3 │124  │172,000 │1/15│1,421,867  ││ │小段524 地號│││││├─┼──────────┼───┼──────┼────┼──────┤│21│臺北市內湖區康寧段3 │683  │172,000 │1/15│7,831,733  ││ │小段591-1 地號│││││├─┴──────────┴───┴──────┴────┼──────┤│合計│18,473,294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87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請求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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