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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6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藍雅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68號

原告
余俊義
被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佰叁拾貳萬捌仟肆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叁仟捌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68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