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1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17號
- 上訴人
- 郭施壽蓮
- 被上訴人
- 王智恒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叁仟肆佰貳拾柒元,上訴人僅繳納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玖拾伍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叄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