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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1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17號

上訴人
郭施壽蓮
被上訴人
王智恒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叁仟肆佰貳拾柒元,上訴人僅繳納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玖拾伍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叄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17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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