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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04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0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藍文萬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號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藍智勇、藍浚義、藍信忠、藍信和、藍浩元、藍世鎮、藍文牽、藍文福、藍當閔(即藍文章之繼承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8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0,778,033元(計算式:208,000 元×621.85×1/12=10,778,7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9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04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