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0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0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藍文萬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號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藍智勇、藍浚義、藍信忠、藍信和、藍浩元、藍世鎮、藍文牽、藍文福、藍當閔(即藍文章之繼承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8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0,778,033元(計算式:208,000 元×621.85×1/12=10,778,7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9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