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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0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08號

上訴人
簡姿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秋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08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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