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5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55號
- 上訴人
- 臺北市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 法定代理人
- 楊志楠
- 法定代理人
- 藍維鼎
- 法定代理人
- 葛讚益
- 法定代理人
- 趙家中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山
- 訴訟代理人
- 王文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美慧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玖仟玖佰捌拾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捌佰柒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