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6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62號
- 上訴人
- 黃永元
- 被上訴人
- 陳俊志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柒仟零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