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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62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62號

上訴人
黃永元
被上訴人
陳俊志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柒仟零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不服,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62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