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5號
- 上訴人
- 黃明湧
○ ○ ○ 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碧玫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5號
○ ○ ○ 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碧玫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