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威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廖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玖仟伍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叁佰陸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