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賴登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白戴彩雲(即白文之繼承人)、白明堂(即白文之繼承人)、白明勝(即白文之繼承人)、白明弘(即白文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5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