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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賴登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白戴彩雲(即白文之繼承人)、白明堂(即白文之繼承人)、白明勝(即白文之繼承人)、白明弘(即白文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5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3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