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7號
- 原告
- 陳良佐
- 原告
- 陳永宗
- 原告
- 陳允芬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羅翠慧律師
- 複代理人
- 羅筱茜律師
- 被告
- 賴阿貞(原名賴阿真)
- 訴訟代理人
- 丁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六項關於「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另於主文欄增列第十三項「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