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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17號

塗銷採礦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黃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1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蔡錦吉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金惠、廖國富間塗銷採礦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顯係就原審判決本訴部分提起上訴,經核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17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採礦權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