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1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1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錦吉
- 訴訟代理人
- 邱六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金惠、廖國富間塗銷採礦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顯係就原審判決本訴部分提起上訴,經核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