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5號
- 上訴人
- 曾月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毓榮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4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叁萬叁仟零玖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