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姚証元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居新竹市○區○○路00號7樓之7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來士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陸仟伍佰零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伍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陸萬貳仟零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捌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