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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國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洪偉裳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臺北榮民總醫院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9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1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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