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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

分割遺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詹朝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

原告
謝陳秀月
原告
陳麗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
被告
陳明人
被告
陳美惠
被告
陳春枝
被告
陳美霞
被告
陳葦萍
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仲律師
被告
陳慧茹

      陳楚諠

      陳家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7 關於遺產項目欄所列「陳楚誼」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楚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韻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