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
- 原告
- 謝陳秀月
- 原告
- 陳麗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秋明律師
- 被告
- 陳明人
- 被告
- 陳美惠
- 被告
- 陳春枝
- 被告
- 陳美霞
- 被告
- 陳葦萍
- 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興業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奕仲律師
- 被告
- 陳慧茹
陳楚諠
陳家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7 關於遺產項目欄所列「陳楚誼」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楚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