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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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陳志榮
- 訴訟代理人
- 余淑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芃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麗萍律師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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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陳志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涂欣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叁拾肆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