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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92號

確認債權讓與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92號

上訴人
明碁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瑞 住同上
設臺北市○○區○○路0號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確認債權讓與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玖萬陸仟玖佰玖拾陸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92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讓與無效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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