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6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6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莊子華
- 訴訟代理人
- 曾朝誠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澄聲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溢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伍拾陸元,准予退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澄聲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6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1萬3,904元。惟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13 萬5,200 元,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萬6,248 元,則上訴人溢繳第二審裁判費7,656 元,自應予退還。上訴人應自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