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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32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許碧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32號

上訴人
陳忠慶
被上訴人
洪輝煌

      陳洪麗鄉

      洪碧滿

      洪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玖拾貳萬柒仟叁佰肆拾元(算式:坐落於臺北市○○區○○段0 ○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共計148.35平方公尺×該土地101 年期公告現值80,400元/平方公尺=11,927,3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柒萬伍仟肆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32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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