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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確認移轉登記請求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周學利

      周彩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火水等6.

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8,6

79,0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0,57

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新北市○○區○○段0 地號土地:7,400 元(101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2,485 平方公尺×5/8 (應有部分)=11,493,125元

㈡、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7,400 元(101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5,921 平方公尺×5/8 (應有部分)=27,384,625元

㈢、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7,400 元(101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1,793 平方公尺×5/8 (應有部分)=8,292,625 元

㈣、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7,400 元(101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7 平方公尺×5/8 (應有部分)=32,375元

㈤、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7,400 元(101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2,594平方公尺×5/8 (應有部分)=11,997,250元

㈥、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7,400 元(101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5,840 平方公尺×5/8 (應有部分)=27,010,000元

㈦、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7,400 元(101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1,461 平方公尺×5/8 (應有部分)=6,757,125 元

㈧、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7,400 元(101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1,235 平方公尺×5/8 (應有部分)=5,711,857 元

㈨、綜上合計為98,679,000元(11,493,125元+27,384,625元+8,292,625 元+32,375元+11,997,250元+27,010,000元+6,757,125 元+5,711,857元 =98,679,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98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移轉登記請求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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