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學利
周彩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火水等6.
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8,6
79,0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0,57
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新北市○○區○○段0 地號土地:7,400 元(101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2,485 平方公尺×5/8 (應有部分)=11,493,125元
㈡、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7,400 元(101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5,921 平方公尺×5/8 (應有部分)=27,384,625元
㈢、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7,400 元(101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1,793 平方公尺×5/8 (應有部分)=8,292,625 元
㈣、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7,400 元(101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7 平方公尺×5/8 (應有部分)=32,375元
㈤、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7,400 元(101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2,594平方公尺×5/8 (應有部分)=11,997,250元
㈥、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7,400 元(101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5,840 平方公尺×5/8 (應有部分)=27,010,000元
㈦、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7,400 元(101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1,461 平方公尺×5/8 (應有部分)=6,757,125 元
㈧、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7,400 元(101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1,235 平方公尺×5/8 (應有部分)=5,711,857 元
㈨、綜上合計為98,679,000元(11,493,125元+27,384,625元+8,292,625 元+32,375元+11,997,250元+27,010,000元+6,757,125 元+5,711,857元 =98,67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