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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03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03號

原告
陳耀雄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旻靜律師
訴訟代理人
范雅涵律師
被告
陳和君
被告
陳永親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妙妃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杜家駒律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閔華律師
被告
張美珠
被告
陳怡安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奕廷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陳奕愷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奕廷

上列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三項關於:「前項債務,被告應以繼承被繼承人「陳滿勇」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之記載,應更正為:「前項債務,被告應以繼承被繼承人「陳滿男」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本院依原告之聲請,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建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03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