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0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03號
- 原告
- 陳耀雄
- 訴訟代理人
- 陳清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旻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范雅涵律師
- 被告
- 陳和君
- 被告
- 陳永親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陳妙妃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陳友炘律師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杜家駒律師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謝閔華律師
- 被告
- 張美珠
- 被告
- 陳怡安
- 兼上二人
- 訴訟代理人
- 陳奕廷
- 兼上三人
- 訴訟代理人
- 陳奕愷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陳奕廷
上列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三項關於:「前項債務,被告應以繼承被繼承人「陳滿勇」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之記載,應更正為:「前項債務,被告應以繼承被繼承人「陳滿男」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本院依原告之聲請,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