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再易字第10號

返還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林政佑王沛雷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10號

再審原告
莊東隆
再審被告
魏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3 月22日所為101 年度簡上第163 號返還房屋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分別亦有明定。又提起再審之訴,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501 條第1 項第4 款明文規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此程式之欠缺性質上屬無庸命補正之事項。(最高法院60年台抗字第538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再審原告主張略以:本院101 年度簡上字第163 號返還房屋事件,於民國102 年3 月4 日開言詞辯論庭時,未有任何言詞辯論,有違民事訴訟法第221 第1 項之規定。又本案之審理漏未對再審原告所提資料查核,竟論斷再審原告所執再審原告母親莊張李遺囑不生效力。另原審亦漏未斟酌相關刑事案續行偵辦中,且再審原告亦已具狀對再審被告請求連帶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云云。

三、經查,本院101 年度簡上字第163 號判決,係於102 年3 月22日確定,而於同年4 月9 日送達再審原告,再審原告遲至同年5 月30日始提起再審之訴,惟未表明已遵守再審期間之證據,此為提起再審必須具備之程式,漏未提出法院無庸命補正。是以,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表明並提出已遵守再審期間之證據,則依前開判例意旨之說明,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嫣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再易字第10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