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3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東來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輝源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宏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0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萬元(計算式:30,000元×12月×10年=3,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肆仟玖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