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陳政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2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2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