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75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75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葉寶珍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鍾瑞媛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沈國炎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顏香芷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沈逸凡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陳明玉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陳秀玉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彭素琴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林映秀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林德榮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鄭淑花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謝好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彭議霆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陳文進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彭玉蓮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彭進財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謝和有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謝念儒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謝瑋儒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謝淳儒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葉寶川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杜章成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葉寶珠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葉彥宗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邱鳳嬌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謝月美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謝卓然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黃圓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葉寶珍清償新臺幣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鍾瑞媛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沈國炎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顏香芷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沈逸凡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明玉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秀玉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彭素琴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映秀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德榮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淑花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好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彭議霆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文進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彭玉蓮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彭進財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和有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念儒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瑋儒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淳儒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葉寶川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杜章成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葉寶珠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葉彥宗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邱鳳嬌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月美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卓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八、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十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