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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75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75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葉寶珍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鍾瑞媛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沈國炎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顏香芷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沈逸凡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明玉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秀玉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彭素琴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林映秀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林德榮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鄭淑花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謝好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彭議霆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文進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彭玉蓮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彭進財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謝和有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謝念儒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謝瑋儒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謝淳儒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葉寶川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杜章成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葉寶珠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葉彥宗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邱鳳嬌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謝月美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謝卓然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黃圓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葉寶珍清償新臺幣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鍾瑞媛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沈國炎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顏香芷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沈逸凡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明玉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秀玉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彭素琴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映秀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德榮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淑花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好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彭議霆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文進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彭玉蓮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彭進財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和有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念儒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瑋儒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淳儒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葉寶川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杜章成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葉寶珠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葉彥宗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邱鳳嬌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月美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卓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八、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十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750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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