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24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240號
- 聲請人
- 彭家柔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240號│├─┬─────────┬───────────┬────────┬────────┬──┤│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金 額(新臺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1 │翁光儀 │80年5月9日 │2,000,000元 │0000000 │ │├─┼─────────┼───────────┼────────┼────────┼──┤│2 │翁光儀 │80年5月9日 │1,000,000元 │0000000 │ │├─┼─────────┼───────────┼────────┼────────┼──┤│3 │翁光儀 │80年5月9日 │1,000,000元 │0000000 │ │├─┼─────────┼───────────┼────────┼────────┼──┤│4 │翁光儀 │80年5月9日 │800,000元 │0000000 │ │├─┼─────────┼───────────┼────────┼────────┼──┤│5 │翁光儀 │80年10月1日 │4,600,000元 │1207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