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2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24號
- 聲請人
- 劉燕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被繼承人張忠弘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 元,非訟事件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0條第1 項第4 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改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亦未補正聲請改任之理由及其相關證明文件、依據,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 年3 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3 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一紙在卷可稽,亦未補正聲請改任之理由、證明文件及其依據,依照上開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