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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318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李世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318號

反請求原告 楊舒珍

訴訟代理人
蔡宗恩律師

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陳世清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反請求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家事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合併起訴,應各依家事事件及非訟事件繳納裁判費,其聲明第一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聲明第二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聲明第三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3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318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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