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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黃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豪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甄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光雄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壹拾壹萬陸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柒仟捌佰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0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