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抗字第5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53號
- 再抗告人
- 台灣花鰻太魯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萬添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2 年7 月4 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惟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2 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之規定,再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非訟代理人。再抗告人提起本件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非訟代理人,依法顯有未合,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律師為非訟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以再抗告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之。